刘律师,您好:我母亲去年5月因乘坐长沙市某路公交车在下车时因车未停
稳便下客而不慎摔倒造成脊椎粉碎性骨折(对方付全责),后入院治疗了5个
多月 并在骨折处加装了钢板,现一直在家静养.后经法医鉴定出具了9级伤
残的结论
现对方(公交公司)提出了赔偿协议 一次性赔偿49000多元(包含拆钢板的
费用,伤残补偿金等) 但在司法鉴定之前的治疗费 药费不予报销.理由
是这些治疗费用应在法医鉴定之前(而不是司法鉴定之前)产生才能报销
不知他们的做法是否合理?
还有对方没算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这也是否合理?
如果找律师打官司,会不会有一个合理的赔偿结果?还有律师费大概要多
少?
盼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