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朱珍华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4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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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更多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得以解决。由于我国该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出现较大的差别,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如何正确地运用,本文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着手,分析并提出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均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解释》的规定,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该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加上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医学技术的专门性、复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出现较大的差别。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实体法依据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争论。大部分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分析认为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少部分法学家及卫生界人士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处于被动地接受完全由医院单方面制定和实施的治疗方案,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医患关系是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后受行政法的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笔者认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该医疗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合同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专门性和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性。但是,双方对医学知识的掌握不平等,并不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正是医院一方掌握了医疗技术,才为患者支付金钱并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了基础。在此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均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医疗合同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疗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确定,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医院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必须向患者说明,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还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患者选择医院的同时甚至可以选择医生,因此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上享有较多的自主权。医患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则请求患者支付医疗费用,二者之间等价有偿。可见,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应由民法进行调整。许多国家明确了医患关系的民事属性,甚至规定了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尽管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但医患之间由于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应当纳入行政法体系。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的产生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呢?
持违约责任的观点认为,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的义务而出现差错,致使患者身体受到损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合同而产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持侵权责任的观点认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损害的事实发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民事侵权的特征,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院没有遵守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安全、谨慎义务,因此造成损害的,是一种违约行为,患者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同时,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活动时,不得侵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如医院因其过错而造成了患者损害,患者可以提出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见,医疗损害在法律上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我们应承认责任竞合的存在。患者根据最有利的请求权而提起诉讼,这既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特征。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于财产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和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适用违约责任来处理,不需要认定医院方的主观过错,但医院可能会主张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要求免责,对患者权益难以保护;适用侵权赔偿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实际的赔偿数额对患者有利,但应以医院方存在过失为前提条件。尽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采取推定过错原则,但其根本属性仍是过错责任原则。对患者而言,违约或侵权责任只能选择其一,二者各有忧劣,应允许患者自行选择有利的诉因。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医疗机构过失侵权作为诉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也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确定,这样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规范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条例》及《解释》。其法律适用情况为:
(一)当患者提出违约损害赔偿时的法律适用
如前文所述,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的义务而出现差错,致使患者身体受到损害,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患者可以选择按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选择违约之诉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二)当患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另一类是因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我们把前者称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后者称为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但是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前者适用《条例》,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对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指导思想是: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处理。为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条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和119条规定处理。当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条例》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了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出现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而《解释》通过后,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与《条例》比较,《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即参照《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四、笔者的主张
笔者认为,实践中区别医疗损害赔偿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作法是不妥当的。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不应出现“二元化”现象。无论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均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解释》的规定,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其理由如下:
其一,《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是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范畴。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医患纠纷经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没有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条例》执行,但参照执行并不是必须执行。《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条例》适用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当《条例》出台后,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医患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无论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普通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都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将《民法通则》和《解释》作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适用法律规范,按《解释》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除非患者明确表示同意按《条例》规定接受裁判。选择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
其二,实践中主张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不同区别法律适用,是基于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中的“特别法优先适用”。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条例》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和《解释》属于普通法,应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同理,具体到赔偿标准,也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属于特别法规定;《民法通则》和《解释》规定的标准,属于普通法规定,因此应该优先适用《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条例》与《民法通则》、《解释》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可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含义是指同一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是指下位阶的法规与上位阶的法律不一致时适用下位阶的法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民法通则》是国家基本法,当《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时,抛弃《民法通则》而优先适用《条例》的作法是不妥当的。《解释》作为《民法通则》的具体细化,其中规定了对患者较有利的赔偿标准,理应成为处理民事赔偿案件的最先选择。否则,构成“医疗事故”适用《条例》的规定,其判决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其判决的赔偿金反而更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实现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医学的发展,唯有制定一部统一的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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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aw Application of the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e case
Zhu Zhenhua
Abstract: With the execution of "Process rule along with incident of malpractice" the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e dispute are more can solve through the judicial relief way. Because this domain legislation is relative lag and not unified in our country caus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be suitable to this kind of case law has the very big difference the same cases tried in different courts appear a bigger difference seriously harmed the judicial authority reduced the litigant to the legal confidence level. How to apply correctly this article began from analyze the legal nature between medical troubled relations to propose regarding the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e case regardless the incident of malpractice damage compensate or the medical dispute damage compensate were all could be suitable “General Principels of Civil law”、 and “The explanation about the law application in person damage compensate case tries execu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o order to protect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the greatest degree.
Key words: The malpractice incident of damage compensate the medical dispute damage compensate law application
作者联系电话: 139748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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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珍华(1975-—),男,瑶族,湖南汝城人,法学硕士,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