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珍华,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公安系统,期间在长沙市中级法院调研一年。后继续攻读,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并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崇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发展良好的司法资源。
普通话标准,英语过六级,培训过交际美国口语,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过法律英语,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具备与中外客户自由沟通的基本能力。
朱律师有着较好的社会形象,担任过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小李飞到》栏目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特邀嘉宾主持,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律政先锋》栏目随行律师。所承办的案件曾被《潇湘晨报》、《法制周报》等报刊做过报导。2005年5月,作为湖南省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所提出的部分观点和建议为后来立法所采纳。在长沙新湘社区、咸嘉新村等小区主持过法律讲座和咨询,到监狱解答法律疑难。
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并妥善处理了诸多法律事务。
朱律师勤勉守信、不畏权势,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高于一切;坚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
服务项目包括:处理合同、婚姻、继承、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及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及刑事代理;企业常年或单项法律顾问。
朱律师注重法律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及《湖南律师》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有的获湖南省法学会一等奖、全国经济法年会二等奖):
(一)刑事方面:《试析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
(二)民事方面:《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析》、《试论学生伤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运用调解制度,及时防范“民转刑”》、《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及其新发展》、《虚拟财产若干法律问题思考》、《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之区别对待》,《论离婚案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置》,《论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探析》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4期。
(三)国际法方面:《试论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原则》、《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策》;参编《法学概论》一书。
朱律师目光敏锐、思维缜密、机敏雄辩,对法律领悟透彻,运用法律得心应手。其中早期办理的案件有:
(一)刑事案件:
1、廖某抢劫、杀人辩护案。辩护角度从现场勘验笔录着手,最终将死刑判决改为死缓。
2、段某等故意杀人案。段某等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辩护角度从证据中的矛盾着手,后裁定发回重审,改为死缓。
3、何某等人抢劫辩护案。法庭采纳了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作了内容大致为“爬行3个小时获救、长沙一的哥被歹徒狂砍27刀”的案情报道。
4、刘某等抢劫案。经辩护,判二年缓期三年,一改常人认为抢劫案不做缓刑判决的辩护思路。
5、王某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伪造证件数量多影响大,经辩护,当庭宣判,刑期为关押天数。
6、曹某故意杀人案。谋杀未婚妻,留下不满一岁的双胞胎。情与法的交融,万人瞩目,律师该如何辩护?法并非总不容情。
(二)民事案件
1、郴州某村民小组环境污染索赔案。一审判赔偿20余万元,二审接受聘请作为代理人,经省高级法院判决赔偿120多万元并执行到位。《潇湘晨报》作了《毒气飘到哪、树就死到哪》的报导。
2、陈某医疗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只负主要责任,代理观点要求判医院负全部责任得到支持。
3、刘某诉某房产开发公司案。交房多年不办证,业主与开发公司纠纷不断,媒体多次报道,刘某作为代表起诉。经努力,该案冲破法律上的时效问题和社会上的层层阻力,获得胜诉。
4、湖南某公司货款纠纷案。作为多个案件的被告,被要求赔偿上百万元,经各种努力,原告撤诉。
5、广西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异地办案,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取得诉讼的主动权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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