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朱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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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互连网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定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是电子数据,但是它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时又具有了财产属性和法律属性。侵犯虚拟财产要受到民法的制裁,危害性严重的还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取证、价值衡量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需要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侵权,法律问题
据新闻出版署统计,目前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已经超过一千万,付费游戏用户也达500多万人,在享受网络游戏带来的快乐的时候,很多网络爱好者武器被盗或账号被封是很普遍的事。 2003年玩家李宏晨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游戏运行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由于诉争标的的特殊性,从法院正式受理该案起,媒体、业界和学界就对此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①2003年19名成都律师联名写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内容、网络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规范。他们认为,我国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②围绕虚拟财产的属性、虚拟财产是否应受法律的保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作者也就这一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管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有人主张它是虚无的光电信息,不具有任何的财产属性;有人主张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与现实生活中的物是一样的。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其本质属性是不具有任何价值的电子数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其产生和来源具有了物的属性,因此又有了现实价值。
(一)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游戏在现实社会中受到人们的青睐,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中产生、转移、消灭,电子网络的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矛盾冲突不断产生。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的实物不一样,没有传统的物的形态,其本质是在特定的载体、媒介、技术等软硬件环境产生的一些电子数据。虚拟财产作为无形的物质形态能被我们感知的原因是其通过光、电等物质元素的聚合而呈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其表现需要有物质媒介的支持,否则不能被我们所感知。虚拟财产是对真实物体的一种摹拟,在网络游戏者的支配下于网络特定的虚拟环境中被使用。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如积累的武器和装备或者衣物等财产是虚拟的财物,其本身不过是一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在某个游戏软件运行的时候可能起到某种作用,游戏运营商为玩家搭建的游戏平台为玩家进入游戏提供游戏点数,虚拟装备就是游戏点数的物化形式。
(二)虚拟财产的现实财产属性
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尽管本质属性是光电物质媒介所支撑的数据,但是又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
首先,从虚拟财产的产生来看,它是通过编程等劳动形成的,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
其次,从虚拟财产的来源看,它是游戏者脑力劳动获得或者用现金购买,花费了玩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许多玩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上网,通过在游戏中不停修炼提高自己的等级以获得“武器装备”或者通过其它的方式获得这些“财产”;现实中用货币购买的方式也很普遍,有的玩家为了提高自己的级别和装备水平,采取从其他玩家手中直接购买的方式获得武器装备以图在武林中所向披靡。有的玩家直接付费给网络运营商购买所需的“财物”为自己所用或者赠与他人。玩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的记录数据,而是具备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常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运营商为开拓市场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玩家之间的交易也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出现了代练级别而后将游戏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的职业。尽管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游戏终止运营后失去了存在意义,但其一旦产生就已经独立出来并具备了一定的财产价值。可见,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虚拟财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为己所用,或者被赠送他人,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同时,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根据马克思经济学说,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虚拟财产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交换,具有现实性,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③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角度看,虚拟财产也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具有法律属性,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法理论认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的物,具有广泛的意义。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物既包括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中形态的物,也包括了不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体积的物,例如各种能源,光、电、电子、核能、频道等,在技术上已能加以控制,工商业及日常生活中以普遍采用,应是民法中的物。④虚拟财产也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具有法律属性。
首先,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首先是玩家与营运商通过协议而实现的,之后不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在现实社会中如何流转,虚拟财产的所有者都是特定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必须具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权能,一旦具了完整的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在所有人的意志之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既便是提供特定网络环境的营运商,也不能利用技术和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玩家对虚拟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
其次,虚拟财产可以交易和转让。虚拟财产是一些可以更改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被交易、转让、过户,像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交易一样。交易价格与金钱和劳动挂钩,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也可以通过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网络游戏相关装备或其他财物的价值也可以被量化。
再次,虚拟财产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对于在网络中创造和积聚财产的玩家而言,对虚拟财产的拥有就象对现实生活中财物的拥有是一样的。从精神的角度上,玩家能实实在在地感知到虚拟物的存在,当这些物被损坏、丢失、毁灭时,玩家的感受与在现实世界中物被损坏、丢失、毁灭的感受相同甚至更强烈。
最后,从世界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上看,世界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一种趋势。韩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已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已出台了相关法律,要求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该法律作出的判决也很多。
二、 侵犯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定性
对于虚拟财产在网络中被侵犯,侵犯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一)一般侵犯虚拟财产的定性。
上述案例中,原告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游戏运行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定,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故判定北极冰公司在判决七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并承担原告及其证人交通费住宿费总计1140元。可见,该案中没有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虚拟财产的价值无法认定,而不是对侵权的性质没有认定。笔者认为,既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现实中的人侵犯他人的虚拟财产,如运营商随意删除玩家的虚拟财产,可以运用现实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但是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原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如果运营商在履行现实合同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外力攻击而致使某个网络游戏环境崩溃,运营商没有义务恢复玩家原有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并基于该过错导致他人虚拟财产的损失。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服务商不应当承当责任。
(二)偷盗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对于以盗窃的方式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很多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偷盗虚拟财产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只能从民事侵权角度的考虑制裁。有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有明确的所有者,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甚至销赃获利,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则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有观点认为,偷盗虚拟财产不是简单的偷盗他人财产财物的行为,更直接地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286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笔者认为,盗窃虚拟的财产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同时危害性严重者还构成犯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不拘泥于有形的公私财产财物,对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要行为人将该网络虚拟财产据为己有,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占有和控制,以盗窃罪定性是符合盗窃罪的立法精神的。
三、亟待解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
虚拟财产的价格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运营商官方价格,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推出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由玩家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虚拟财产的价值由交换价值来体现。虚拟财产的交易达到一定规模就会形成市场,价格可以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随行就市,由市场来决定。但到目前为止,这一市场还不成熟,运行并不规范。运营商制定虚拟财产的价格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运营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的标准。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完全是根据其主观的需求而定,因此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财产的价值,更无法作为确定其价值的标准。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有待我们深入研究。
(二)虚拟财产的证据问题
虚拟财产的证据问题主要表现在取证困难上。网络中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运营商也不会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其次,网上玩家一般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也无法弄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 除了取证问题外,运营商对虚拟财产被侵犯是否存在过错,由谁来举证,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论。笔者认为,应该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按照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求诉讼种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侵犯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犯财产权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侵犯虚拟的财产也是如此。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李宏晨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坏,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网络中,逐渐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出现,如果被侵权,势必给物品所有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这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财产性和法律性的,只要能确定虚拟物品的人格象征意义,侵权行为导致虚拟财物所有人严重的精神损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至于赔偿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不应该把财产局限于实物。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法律属性要求我们改变观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最大程度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
注 释:
① 参见《屠龙刀失窃 玩家以法律保护网财》,新浪网 www.sina.com.cn 发布。
② 参见《玩家的“虚拟财产”亟待有效保护》,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发布。
③陈甦,《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2日
④魏振瀛,民法[M],第118页以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参考文献:
1、陈甦,《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2日
第3版“理论与实践”。
2、吴学安,《谁偷了我的“虚拟财产”》《法制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5版。
3、夏敏,《“虚拟财产”及其权属的法律特征——从虚拟与现实的二元视角窥入》,北大法
律信息网.
Research on Some Problems of Suppositional roperty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qualification of suppositional property. The nature of suppositional property is digital data. With the connection of real society suppositional property has property character and legal character. Invading suppositional property must be punished by civil law and if the invasion has serious danger it is criminal. Proof investigation and value measure and mind injury compensation of suppositional property needs legality perfection.
Key words: suppositional property legal character tort legal probl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