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原则
朱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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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本文论证了法律适用的不当得利地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分析了我国大陆立法状况提出为保护不当得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解决涉外不当得利纠纷,有必要制定国际私法典以完善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
关键词:不当得利,冲突,法律适用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债发生的一种原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原则,许多学者在其著作和学说中都有涉及,但鲜有就这个问题进行展开论述的。
一、传统国际私法中规定的不当得利适用原则
(一)不当得利地法原则
不当得利地法又称事实发生地法,即不当得利适用事实发生所在地国的法律。根据不同国家对“事实发生地法”的不同认识,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利益发生地法,行为发生地法,行为完成地法,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损害发生地法,财产返还或给付地法等。
事实发生地法原则是场所地法主义衍生而成的一项原则,场所地法主义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它的立法根据是认为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是内国公共秩序的表现,与事实发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事实发生地法原则被认为是基本原则,世界上凡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国际私法立法国家,大部分在不当得利的冲突规则中都采取了这种原则。但是,以事实发生地法作为不当得利准据法存在很大缺陷。首先,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以事实发生地为连接点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这种特点。但是引起不当得利的原因包括错债清偿、错误意思表示、添附等复杂因素。这种原因的复杂性使得“事实发生地法”有简单化、僵化的倾向,忽视了不当得利制度得罗马法渊源。例如,给付不当得利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成分,但事实发生地就不能完全反映这一因素。其次,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受害人通常是由于某一法律关系而失去利益,因此不当得利返还与引起利益变动的法律关系有更紧密的联系,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有更重要的意义。相比之下,事实发生地就带有偶然性的成分,它对该不当得利形成和结果并不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有时事实发生地难以确定。最后,就具体连接点而言也各有短处。例如,不当得利作为法定制度,在没有确定准据法之前无法确定法律事实的性质,以利益发生地法作为准据法会陷入循环论,而且既得权作为选择准据法的理论依据也已过时。再如,关于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包含了得利人和受害人的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无可厚非,但是单从法律操作的角度看,要将连续性的行为分割成单独的地点,具有很大的难度和不合理性。再比如,不当得利着眼于利益而非损害赔偿,只有获得利益并且给受损人造成损害才会发生赔偿问题,以后者发生地作为连接点有本末倒置之嫌。这些缺陷表明事实发生地法尽管是“基本原则”,但却不是最合理的原则。
(二)属人法原则
属人法原则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准据法,具体又可以分为四类:债务人住所地法,同惯常居所地法,共同本国法,共同属人法。
以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实际上是属人法主义在债权制度上的延伸和扩张。它的依据是认为受益人对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而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受损人利益,因此,适用受损人一方或者两者共同的属人法。但是,以属人法作为准据法也有缺陷。首先,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等关系的民事法律冲突。不当得利是一种债或是准合同,与亲属、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法律因素不同,它更多的是依当事人的行为而发生,因此与行为相关的因素比单纯的住所、惯常居所和国籍更有意义。其次,属人法作为准据法的理由是不当得利直接涉及到得利人和受损人的利益,与居住地和本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但是不排除得利人获得利益、受损人损失利益可能都发生在本国或者住所地之外,这样属人法与事实之间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缺乏存在的根基。再次,选择属人法的依据之一,是认为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定条件和价值判断归根结底是由国内法规定的,所以要适用属人法。应当看到,不当得利和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不同,后者的成立是当事人依法定条件而为,而前者的成立有各种复杂的因素。在立法实践中,即使有此规定的国家也将其作为“事实发生地法”的补充原则,在不当得利准据法中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原则的新发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不当得利地法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这些直接冲突规范具有明确、简单的优点,但是又流于僵化和呆板,仅用单个连接点的规范解决复杂的情形有很大的难度。国际上逐渐出现了对这种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潮流。“最密切联系”作为软化处理的一个灵活连接点,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连接点的自然要求。该原则的理论渊源可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该学说主张,每一个法律关系都应由其性质而隶属的法律支配,并认为本座之所在,亦即联系之所在。此后,深受萨维尼影响,曾明确主张用与行为和法律制度间有着最密切和最真实的联系取代硬性的连接点。随后美国学者里斯明确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把它作为美国1971《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理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从合同领域扩张到侵权甚至其他领域。更有甚者,将其作为决定所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开门见山地规定:“(1)与外国有连接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裁判。(2)本联邦法规(冲突法)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适用是国际私法晚近发展的显著特色,该原则代表了国际私法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
按照这一原则,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什么法律,而应从质和量两方面对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进行权衡,选择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对与法律关系有关的多个连接点进行综合分析、考察,从而摆脱了僵化刻板和机械着眼于某一个连接点确定准据法的传统模式。采用这一原则适用法律,适应了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变的需要,增强了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合理性。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不当得利领域中也有体现。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对《冲突法重述》(1934年)的取代,在“恢复令状”的法律选择过程中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弹性地选择法律。它在第221条规定:当事人在恢复原状诉讼中有关该特定问题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在决定不当得利准据法的过程中,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具体情况作出合适的选择,弥补了传统的法律适用方式固定、僵化、机械的不足。但是,这种方法增加了法官判断的难度,与考虑单个因素相比更带有随意性。法官选择准据法时要考虑、假设、推定各项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多个连接点的选择,使法官在考虑个案时,如果涉及到本国当事人,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考虑,可能会援引与事实关系联系不密切但有利于该当事人的法律。英美等国“恢复令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衡平主义的法律目标,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掺杂法官个人和个案的因素,客观上增加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
(二)意思自治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等。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何以在不当得利法律适用中得以运用呢?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国际民商事关系复杂多样,传统冲突规范针对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解决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政策的需要。为了克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这种弊端,人们提出了对僵化的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主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在发展和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外,还在不当得利中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在某些国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同一问题的意志、态度和利益的分歧,在不当得利中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则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以私法自治为基石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并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独特的意义,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三)适用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
上述法律适用原则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因为这些原则不能体现引起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和重要性。有的国家在规定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等原则的情况下,在新近制定的国际私法立法中补充规定了适用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
1999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被取消了获取财产或节约开支的法律基础而导致的不当得利,应适用支配该法律基础的法律来确定其准据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8条规定: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如果不当得利起因于某一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如果不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则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原则,对于引起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有了充分的体现,这种法律适用原则的立法将会更多。
三、我国的有关立法及完善
我国大陆没有国际私法典,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民法对不当得利规定的内容极其简单,在债权中规定了不当得利作为债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追缴。但是,在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并没有不当得利准据法法律适用的明文规定。
我国大陆现行的国际私法还不十分健全和完善,已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规范还比较零星和分散,不够全面和系统,包括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在内的一些问题还是空白。实践中对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一般依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但中国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扩大,要求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国际私法立法,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为此作了卓越的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韩德培教授的组织下,起草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韩德培教授和黄进教授还草拟了《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示范法》对国际私法法律制度的设定以及《示范条例》对与台湾区际法律冲突的准据法的设定代表了我国国内国际私法界的主要学术观点,虽然只是学术性质的学说,但是对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教研科研单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代表了今后国际私法的一个立法方向,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129条规定:“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如不当得利产生于某一民商事关系,也可以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这一规定表明在不当得利方面法律适用原则是不当得利地法原则和适用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采取这样立法的理由: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是一条传统的冲突规范,其存在理由主要是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现代理论认为不当得利地有时难以确定,有时也有偶然性,使法律适用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出现了适用不当得利所由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的理论,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本法采用了两种理论的结合,以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的要求。
不当得利制度在各国民法和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规定各不相同,在规定不当得利地法作为基本准据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依引起不当得利具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辅助依据,是一种较好的规定方式。这一规定方式既可以通过作出司法解释来弥补当前法律规范的缺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在国际私法法典的立法中加以规定。为解决国际私法规范分散不系统的局面,制定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显得需要而迫切。《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是国际私法立法最好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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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lication Principles of Unjust Enrichment
Zhu Zhenhua
Abstract: Unjust enrichment is a basic legal system in the civil law. Unjust enrichment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tains the factor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law application conflicts. This article has proved law application principle of lex locicondition lex personslis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autonomy of will 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basic relationship analyses the legislative state of the mainland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rotect unjust enrichment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the society to be fair solving the dispute of unjust enrichment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code and perfect the unjust enrichment legal system.
Key Words: Unjust enrichment,Conflict, Applicabl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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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珍华(1975-—),男,瑶族,湖南汝城人,法学硕士,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