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我在一次作业中,把右手,除大姆指和十指的一半外,其余三个半
指头全部被轧砖机轧断。80年代因为没有工伤认证的说法,一直在单位上
班。2004年单位倒闭,单位次次推脱,最后赔偿1500元,我也卖断工龄。
最近由于看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我
就开始找镇劳动保障所和镇领导。镇领导和镇劳动保障所,开始两边踢球
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现在又以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第六十四条理解为由:镇里说,375号文件第六十四条应该
这样理解,从开始发文时,也就是温家宝在2003年公布文件到2004年以
后,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才能去办理工伤认定,80年代的工伤过了认定时
效,是不能再办工伤认定的。
我想请问律师,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六十四条,是不是真如镇领导所说。如果我想采取法律途径,争取工伤认
定,能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