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这样写的.2001年底,因车速过快,制动向右跑
偏,加上施工车未安规定开启启示警灯,设置反光标志,导致发生追尾事
故,造成小车上乘车人四死一重伤,小车报废,大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
故.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做如下认定.
小车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超速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大车在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示警灯.设置反光标志,
违反了,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负次要责任.
我是当事人,在车祸后,我重伤,在抢救中,医生说很难救活,很侥幸我
留在这个世界上了,失忆了五年不等,现在还没完全恢复,但有了一定的
行为能力,我不服,还想继续追究责任认定主次的责任?
我认为高速公路上次要责任车辆应该负全部的责任,没有它们不符合规定
停放的车辆,不会导致这场事故的主要原因!我是当事了,现在要追究责
任的次要原因可以吗?
请给个答复! 如果说施工车没停在公路上,我怎么会撞上去,怎么会有
这样的交通事故。为什么我是主要人而它是次要,就算我认定了这次事
故,次要责任也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具有一定责任,应该赔偿的去赔偿,
为什么这么多年过去了,不主动找到我进行应有的赔偿,请律师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