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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2111291
执业事务所: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韶山路86号鑫天大厦8楼
邮箱:
zzhlawyer@sina.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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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发包给一家劳务公 司。该公司又发包给另外一个人袁某。袁某在负责该项目期间,以我公司 名义。与多个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签署了设备租赁合同,我公司也认可该法 律事实。袁某先后利用租赁来的设备。挪作个人使用,转租赁给另外一个 项目。赚取租赁费。现在租赁公司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租赁费,以及归还 设备。请问我公司该如何主张权利?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是民事 纠纷还是侵占罪?谢谢您的答复
2009/5/30 0:00:00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你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租赁费及归还设备; 2、这是一个租赁法律关系; 3、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 才处理。这不是侵占罪。 建议当面详细咨询律师 联系电话 15084799443
回复者:律师
2009/5/3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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