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
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
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
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
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
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如有不解,请联系 15084799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