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及其新发展
朱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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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不统一和冲突之处,影响了司法公正,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了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更新了损害赔偿的理念,为《民法典》或《侵权行为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状况,冲突,新发展
为保障人们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不受非法侵犯①,国家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标准不一、相差悬殊、标准偏低的冲突状况和不足之处,使得人们在不同的事故中遭受伤残或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却相差甚远悬殊极大甚至有“生不如死”的情况出现②,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有必要加强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并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立法的一些漏洞,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更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统一的《侵权行为法》或《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冲突何在,最高法院的这一新司法解释有何创新,如何适用,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和阐释。
一、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
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较为混乱。《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作了规定③,而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民事权利以及受侵害时如何得到赔偿,我们认为应当在民事基本法律中加以统一的规定。但现行法律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并非如此,情况如下:
(一)《民法通则》。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表现出极其不完备的缺陷:第一,赔偿的项目太少,对于受害人因此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没有做出规定。第二、没有规定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第三、赔偿标准不合理,受侵害造成残疾所获得的赔偿比受侵害造成死亡能获得的赔偿还多。第四,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五,用词表述不妥,如残疾表述为“残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弥补《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这一司法解释中,第143至147条对误工费、医药治疗费、护理费和丧失生活能力者的生活补助费、扶养人生活费等作了补充规定。基于当时现实情况的限制,这一规定仍有不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于1991年11月8日通过,1992年7月1日起试行。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较详细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方法,但是由于其只能适用于涉外海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有限性注定它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影响不大。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于1991年9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尽管它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很底,计算不很科学,但与以前相比有很大进步,成为后来司法实践中处理民事案件人身赔偿的主要参考依据,有着重大的意义。
(五)《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于22日通过,规定了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损害或死亡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提出了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该法的规定比较简单,并且只适用于产品质量致人损害案件,对于抚恤费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失赔偿的性质也没有明确。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规定了侵害健康权和生命权的赔偿,提出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但是计算办法不具体,适用范围也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七)《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这一法律适用范围的限制,普通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案件不能直接依据该法规定执行,实践中有司法部门比照进行,有的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1月21日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适用范围限于触电伤害案件,普通人身伤害案件的审理参照它的较少。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该解释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这一解释对造成人身损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发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限制了受害人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4月4日由国务院公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出现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规定得很明确。但是作为行政法规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十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规章于2002年6月25日由教育部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该办法作为行政规章,是否有权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遭到很多人的质疑。
(十二)《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日起施行。条例第五章中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受伤致残能获得伤残补助金,受伤致死的家属能获得工亡补助金等补偿。但是这一条例并不能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因为这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内容。
二、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
上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总的而言包括四类:法律、行政法规、审判解释和行政规章。四类法律形式在内容上的不统一,赔偿项目和赔偿计算方法的不一致,对同一具体制度有不同的称谓,导致在处理人身权损害赔偿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法而无奈地参照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失法律严肃性;有的赔偿项目《民法通则》中并未予以明确,有的赔偿项目《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精神又不同,给司法实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司法公正④。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冲突表现为:
(一)关于人身损害基本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基本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等,这些是对人身伤害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42条至147条的规定,对人身权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损害所消耗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需要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范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似,但未将专事护理的人员的误工补助、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列入,但不同的是后者还明确规定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计算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有六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三项常规赔偿项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同。相对而言,在人身权损害赔偿的常规范围而言,《民法通则》很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虽有不足,但较为完备。
(二)人身损害致残、致死赔偿的特定项目
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计算标准,其他虽有规定但计算标准不统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应补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国家赔偿法》均未作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列了赔偿项目但未规定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但标准不同,表现在:(1)对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年龄段规定不一致,《国家赔偿法》与《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为抚养到16周岁。(2)生活费赔偿标准各异,《国家赔偿法》规定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3)对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赔偿规定也不一致。
4、丧葬费。《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应赔项目,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国家赔偿法》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将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合在一起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或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5、残疾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了这个概念,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办法;《国家赔偿法》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20倍。但以上对该项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性质。
6、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此项赔偿项目,使得侵权致人死亡要支付的费用比致人重伤、残疾要赔偿的数额还要少,促使了健康权大于生命权现象的出现。此后《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制度,但是存在三个称谓和三种赔偿标准的问题。关于称谓,《产品质量法》中称为抚恤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称为死亡补助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称为死亡赔偿金。关于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将死亡补偿费与丧葬费放在一起计算总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进行补偿;《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除国家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人身伤害需要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如此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解释填补了立法的一些漏洞,更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理念,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以及相关近亲属的权利,平衡受害方和加害方的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⑤。其变化有: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变化
一般认为,现行法律制度是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的⑥,对于受害人本来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以及可能获得的收入损失没有考虑。法释[2003]20号规定,生命、健康和身体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其相关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作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此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程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以及受害人的年龄等综合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以及受害人的年龄因素确定,相对以前所有的规定,这一标准是更科学的。
(二)赔偿项目的增加
除原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还增加了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项目,并确定了具体的标准。这是对原有赔偿理念的更新,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和对人格的尊重。
(三)赔偿计算方法、标准的进步
以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一般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的,前文已述,该办法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而[2003]20号法释对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提高了赔偿标准。表现为:对于医疗费,取消了对受害人就诊医院要求就近选择的不合理限制和对受害人转院要求经原就诊医院同意的不合理限制。对于误工费,取消了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限制;对于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时改变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平均收入的计算方法,改为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护理费,计算标准变为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情况下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增加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时,对于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合理的部分也应予赔偿的规定。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的变更使赔偿数额大幅提高,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四)特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发展变化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是一般人身伤害民事案件处理的适用依据。其颁布和即将的生效,对于特定情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还有以下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还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生效,按照刑法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失效。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将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2、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该条例本身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应优先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该解释中没有做出规定的,可以参照该条例的规定。
3、触电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和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在审理触电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和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有不同规定的,以最后的司法解释为准,即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
4、工伤赔偿和国家赔偿
对于工伤赔偿,这是劳动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畴,因此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对于国家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效力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依据《国家赔偿法》。但是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从《民法通则》中简单的规定到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冲突发展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这个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必将改变司法部门无所适从的局面,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公正和公平的保护。我们应当倍加努力,促进统一的《侵权行为法》或民法典的早日制定,因为人们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
注释:
①民法的一般理论认为,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的理解是应该包括身体权在内。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梁慧星《中国人身权利制度》,《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P65以下。持相同见解的还有王利明、杨立新等教授。
②见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王健,《人身损害赔偿:生不如死》[J],法律与生活,2002年06期
③见《宪法》第37条、38条的规定。
④参见陈小毛,《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立法冲突及其解决》[J],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2003年7月21日发布。
⑤参见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法制日报,2004年2月26日第9版理论专刊。
⑥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梁慧星,《中国人身权利制度》[J],《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3、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六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3月版。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5、杨立新,《侵权法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魏振瀛主编,《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
7、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法制日报,2004年2月26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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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周强,《道路交通事件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J],法学,1994年08期
12、廖安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J],农村发展论丛,2001年17期
13、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1、02期
14、李淑娟,《制定科学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05期
15、王健,《人身损害赔偿:生不如死》[J],法律与生活,2002年06期
16、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7、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On Conflicts and Developments of Human Injury Tort Compensation System
Zhu zhenhua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conflicts in the running human injury tort system,so it influences judicial fairness and the citizens’ legal rights can not be protected properly.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human injury tort compensation system adopted by the People’s Supreme Court makes the judicial doctrine of human injury tort compensati-
-on system more perfect renews the minds of injury compensation it fond an base for adoption of Civil Code or Civil tort law.
Key words: Human injury tort compensation system Condition of legislation
Conflicts new development